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邢恩光,男。
原告邢志慧,男。
被告龙亮,男。
被告刘锦,男。
被告胡波,男。
被告张天福,男。
被告邹光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恩光、邢志慧与被告龙亮、刘锦、胡波、张天福、邹光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恩光、邢志慧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恩光、邢志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恩光、邢志慧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八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