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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恩光、邢志慧与被告龙亮、刘锦、胡波、张天福、邹光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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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27 13:20: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6 

 

原告邢恩光,男。

原告邢志慧,男。

被告龙亮,男。

被告刘锦,男。

被告胡波,男。

被告张天福,男。

被告邹光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恩光、邢志慧与被告龙亮、刘锦、胡波、张天福、邹光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恩光、邢志慧20118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恩光、邢志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恩光、邢志慧撤回起诉。

 

 

 

 

 

 

 

                

 

?一一年八月一十二日

 

       何戊智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