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文森林,男。
被告黎宏,男。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森林与被告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森林诉称,被告黎宏于2009年8月19日、2009年8月20日、2009年8月23日、2011年7月3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 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 000元。
被告黎宏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黎宏自愿于2011年9月18号前偿还原告文森林欠款100 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文森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