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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森林与被告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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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5 13:19: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文森林,男。

被告黎宏,男。

本院于20118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森林与被告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森林诉称,被告黎宏于2009819日、2009820日、2009823日、201173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 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 000元。

被告黎宏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黎宏自愿于2011918号前偿还原告文森林欠款100 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文森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