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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娟与被告刘新明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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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7 11:50:4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42 

 

原告尚娟,女。

被告刘新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娟与被告刘新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娟20118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由原告尚娟承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