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42号
原告尚娟,女。
被告刘新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娟与被告刘新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娟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娟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