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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瑜与被告曹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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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7 11:50: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5

 

原告王瑜,女。

被告曹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与被告曹亮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瑜于20119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瑜自愿承担。

 

      田丽丽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何戊智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