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20号
原告朱芳,女。
委托代理人郑鹏飞,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勇,男。
原告朱芳与被告高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朱芳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