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17号
原告朱花香,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迪锋,男。
被告湖南金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湘泰大厦1425房。
法定代表人涂棋伍,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花香与被告湖南金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花香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花香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花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朱花香承担。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