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10号
原告唐新民,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四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民与被告钟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新民于201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新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033元,由原告唐新民承担。
审 判 员 彭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