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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举诉被告钟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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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13 13:38: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8

 

原告易举,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四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举被告钟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举20117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举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