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易举,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四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举诉被告钟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举于201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