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原告叶越根,男。
委托代理人沈宏,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军波,女。
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坤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越根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马军波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叶峰林(2002年1月2日出生)由被告马军波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叶越根自愿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叶越根在不影响婚生子叶峰林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下,可随时行使探视权;
四、现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各享有10000元。被告马军波同意原告叶越根以应分得的10000元充抵原告叶越根应负担的十五个月的抚养费,此后按第二条约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叶越根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蒋坤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