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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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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4 11:45: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

 

原告叶越根,男。

委托代理人沈宏,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军波,女。

本院于20117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坤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越根诉称,原、被告于20001225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名叫叶峰林,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2010825,被告从原告手中拿走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之后对原告和儿子毫不关心,给原告和儿子造成严重伤害,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

被告马军波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叶峰林(200212日出生)由被告马军波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叶越根自愿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叶越根在不影响婚生子叶峰林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下,可随时行使探视权;

四、现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原告叶越根与被告马军波各享有10000元。被告马军波同意原告叶越根以应分得的10000充抵原告叶越根应负担的十五个月的抚养费,此后按第二条约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叶越根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蒋坤学

 

 ?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