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3号
原告廖冰冰,女。
被告谭期兴,男。
原告廖冰冰与被告谭期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冰冰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冰冰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冰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冰冰承担。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