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杨万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绍海,男。
被告郭大辉,男。
原告杨万光与被告郭大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光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万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杨万光承担。
审 判 员 蒋坤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