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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朗黎诉被告殷跃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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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4 11:34:4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5

 

原告严朗黎,男。

被告殷跃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朗黎被告殷跃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朗黎20118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朗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朗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朗黎承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