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原告赵茵,女。
被告张林,男。
原告赵茵与被告张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茵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茵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茵承担。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