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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茵与被告张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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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1:32: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1 

 

原告赵茵,女。

被告张林,男。

原告赵茵与被告张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茵20117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茵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茵承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