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汉明,男。
委托代理人黄文保,男。
被告肖泽鹏,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泽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