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86号
原告晏雨霖,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剑,男。
被告陈侯龙,男。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春天印象大酒店14楼。
负责人:曹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亦波,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群,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晏雨霖与被告陈侯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雨霖诉称,2010年10月27日上午,原告沿新华西路荷华湘路口由北往南横过道路时,被自西往东行驶的被告陈侯龙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湘BC3583号小客车撞伤。伤后住院治疗108天,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陈侯龙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1443元;2、判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被告陈侯龙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侯龙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愿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晏雨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83 000元整;
二、原告晏雨霖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3元,原告晏雨霖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