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8号
原告黄忠明,男。
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华,女。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忠明与被告张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黄忠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在株洲市云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黄蓉,1990年生育一子黄庭。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金华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黄忠明与被告张金华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忠明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