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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忠明与被告张金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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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4 11:24:5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478

 

原告黄忠明,男

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华,女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忠明与被告张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71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黄忠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在株洲市云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黄蓉,1990年生育一子黄庭。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金华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黄忠明与被告张金华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忠明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十八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