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7号
原告曹忠伟,女。
被告邹学明,男。
被告李秀英,女。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忠伟与被告邹学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忠伟诉称,被告邹学明、李秀英系夫妻,2009年11月21日及2010年2月,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邹学明、李秀英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学明、李秀英欠原告曹忠伟人民币450000元,被告方自愿以李秀英所有的位于荷塘区金域半岛1栋207号房抵偿给原告曹忠伟,并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施惠屏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原告曹忠伟承担;
二、在以上基础上,原告曹忠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795元,原告曹忠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