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76号
原告施惠屏,女。
被告邹学明,男。
被告李秀英,女。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惠屏与被告邹学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惠屏诉称,被告邹学明、李秀英系夫妻,2010年3月至11月,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中一笔承诺年底归还,但直至今日,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邹学明、李秀英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学明、李秀英欠原告施惠屏人民币500000元,被告方自愿以李秀英所有的位于新华西路89号市政小区6栋201号房(证号00132200)抵偿给原告施惠屏,并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四日内协助原告施惠屏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原告施惠屏承担;
二、在以上基础上,原告施惠屏放弃其他诉讼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原告施惠屏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