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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时桂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孙茂功诊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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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1:19:1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9

 

原告周时桂,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孙茂功诊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兴楼1号。

法定代表人孙茂功,系该所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思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7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时桂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孙茂功诊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时桂诉称,原告周时桂在株洲市桂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堂烹饪工作,201079因在处理油锅时不幸被油锅边缘割伤左脚跟,随即原告被送至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孙茂功诊所就诊,但治疗18天后,原告的伤处越来越严重,无法行走,于2010727转到株洲市伤科医院诊疗,发现左足跟腱断裂,由于孙茂功医生误缝合伤口,造成原告遗留后遗症,脚不能行走,也没有完全康复,原告的伤情经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10级伤残,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002元。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孙茂功诊所辩称,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但请求金额过高,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孙茂功诊所自愿于2011725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时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9000元(已支付的医疗费11761元除外);

二、如株洲市桂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次事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19000元内自愿承担,被告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三、原告不再因此次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周时桂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