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唐进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沛庭,男。
被告唐伟明,男。
原告唐进军与被告唐伟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进军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进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进军承担。
‘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