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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进军与被告唐伟明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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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4 11:16: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3 

 

原告唐进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沛庭,男。

被告唐伟明,男。

原告唐进军与被告唐伟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进军20118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进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进军承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