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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树洪与被告宾希、宾志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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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1:15:3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458

原告刘树洪,男

被告宾希,男

被告宾志忠,男

原告刘树洪与被告宾希、宾志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630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刘树洪诉称,2011年2月16日,被告宾希、宾志忠雇请原告刘树洪做瓦工。2011年2月20日,原告从3米高的房顶上摔下,不省人事。事发后,宾希将原告诉至株洲三医院治疗,住院9天,诊断为颅底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右耳脑脊液漏等。2011年6月3日,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本人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伤后全休4个月,住院陪护一人。原告伤后的各项损失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8050元。原告多次和两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宾希、宾志忠对原告诉状所称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赔偿金额按法律规定计算,同意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宾希、宾志忠于2011年7月30日前自愿赔偿原告刘树洪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二、如逾期未付,则二被告按实际损失26000元(不含医疗费用)赔偿给原告刘树洪,原告刘树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无其他权利义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原告刘树洪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十三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