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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仙珍与被告杜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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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14 11:14:2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6

 

原告凌仙珍,女。

被告杜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仙珍与被告杜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仙珍20117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仙珍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仙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仙珍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