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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精华与被告陈波、黄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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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4 11:10:4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1 

 

原告阳精华,女。

被告陈波,女。

被告黄湘,男。

原告阳精华与被告陈波、黄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6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精华撤回起诉。

 

 

        蒋坤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