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1号
原告阳精华,女。
被告陈波,女。
被告黄湘,男。
原告阳精华与被告陈波、黄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精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坤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