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言伟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64号株洲盐业公司办公楼2层。
负责人陈跃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弗拉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