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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周文、罗小飞与被告刘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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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1:03: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401

 

原告刘周文,男

原告罗小飞,女。

委托代理人李达明,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泽中,男

原告刘周文、罗小飞与被告刘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615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刘周文、罗小飞共同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湘运南路628号门面从事经营,租赁期限至2011年5月14日止。租赁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门面,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离租赁的门面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900元。

    被告刘泽中辩称,同意搬离租赁的门面,但原告需对被告的装修费用予以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泽中自愿于2011年7月19日前搬离原告所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湘运南路628号门面;

二、原告刘周文、罗小飞自愿于2011年7月19日前补偿给被告刘泽中装修费用3900元;

三、原、被告无其他权利义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周文、罗小飞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十二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