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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珊珊与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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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4 11:02:3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郭珊珊,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胡锡平,系该公司经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6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珊珊与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珊珊诉称,200811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1289256元购置被告所建位于株洲融信大厦531-42号房屋共计12套;被告应在2009年元月30日之前按合同约定交付原告所购的房产,逾期则按房屋购价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649 256元(含房产证办理、房屋维修基金、代班按揭费用)。之后,被告办理好银行相关按揭手续,并已支付尾款640 000元,但被告迟迟未能交付房产,至今株洲市融信大厦531-42号房屋依然未成型,完全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标准;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反映情况,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07355元;2、被告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原告所购置位于株洲市融信大厦531-42号共计12套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异议,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921日前补偿原告郭珊珊9万元整,逾期付款则按原诉讼标的执行;

二、原告郭珊珊放弃要求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各项代收费用的权利;

三、原告郭珊珊自愿同意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20119月底前按现状交房;

四、被告应在201112月底前将房屋产权证、在20127月底前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交给原告;若逾期办证,则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按购房合同约定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郭珊珊违约金。

本案的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郭珊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