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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文秀与被告宾立新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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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14 10:54:4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殷文秀,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仲安,男。

被告宾立新,男。

本院于20116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文秀与被告宾立新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文秀诉称,原告与被告宾立新系邻居关系,两家房屋共墙相邻。今年原告拆房建房,被告故意刁难,将两家唯一出路堆放红砖,造成原告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并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宾立新拆除两家多余老共墙,排除路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宾立新辩称,愿拆除路障,但不承担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8000元,请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宾立新于2011710日前将双方房屋前通行道路上的红砖等搬走,排除通行障碍;

二、被告宾立新于2011730日前自行拆除原有共墙;

三、原告殷文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文秀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