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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亿安与被告马国诚、刘妙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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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0:53:1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0

 

原告何亿安,女。

被告马国诚,男。

被告刘妙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亿安与被告马国诚、刘妙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亿安20117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亿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亿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何亿安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