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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阳宇峰与被告苏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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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4 10:46: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72

 

原告欧阳宇峰,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翠莲,女。

被告苏英,女

委托代理人蒋学锋,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宇峰与被告苏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3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欧阳宇峰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苏英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阳宇峰与被告苏英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欧阳宇峰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九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