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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术松与被告曹凤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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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4 10:45: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60

 

原告刘术松,男

被告曹凤娇,女

原告刘术松与被告曹凤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26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刘术松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2004年结婚重组家庭。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家庭矛盾。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曹凤娇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术松与被告曹凤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火把冲东环新城16507号房屋归被告曹凤娇所有;

三、原告经手的5万元债务、被告经手的1.5万元债务由各经手人偿还。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358,减半收取679元,原告刘术松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六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