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陈晓燕,女。
原告贾树?,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龙,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晓华,女。
被告屈慧贞,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原告陈晓燕、贾树?与被告陈晓华、屈慧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燕、贾树?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贾树?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燕、贾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94元,减半收取7897元,由原告陈晓燕、贾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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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