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黄文攻,男。
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卫芳,男。
被告李文斌,男。
被告唐清主,男。
原告黄文攻与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黄文攻诉称,
三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共同辩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自愿于2011年6月10日前赔偿原告黄文攻的损失4500元(含应返还给原告的2100元,已核减被告已支付款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黄文功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