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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文攻与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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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4 10:40:5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51

 

原告黄文攻,男

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卫芳,男

被告李文斌,男

被告唐清主,男。

原告黄文攻与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23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黄文攻诉称,2010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陈卫芳在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中奇的麻将馆里打麻将时,认为原告打牌作弊,纠集被告李文斌、唐清主等人找到原告,要原告“退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三被告遂将原告拖至麻将馆外的巷子内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原告,并强迫原告交出2100元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00元。

    三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共同辩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卫芳、李文斌、唐清主自愿于2011610日前赔偿原告黄文攻的损失4500元(含应返还给原告的2100元,已核减被告已支付款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黄文功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五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