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罗振锋,男。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湖南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服务者。
被告刘斌,男。
被告周进,女。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振峰与被告刘斌、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振峰诉称,2010年11月底经朋友与被告刘斌认识,后被告刘斌以做生意资金需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罗振峰借款共计11.5万元,后多次催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该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被告刘斌、周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斌、周进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两日内偿还原告罗振锋125000元整;
二、上述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
三、原告罗振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5元,原告罗振锋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