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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芳莲与被告刘罗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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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4 10:39: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46

 

原告曾芳莲,女

委托代理人谭福平。

被告刘罗生,男

原告曾芳莲与被告刘罗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23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曾芳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6日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璇。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刘罗生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芳莲与被告刘罗生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璇随被告刘罗生生活至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自愿给付;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曾芳莲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五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