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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生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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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4 10:38:5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周伟,女。

委托代理人李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生林,男。

本院于20115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生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伟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一个月左右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缺乏了解,婚后生活非常不和谐,且被告在婚后的第二年外出一年,期间不曾给予原告生活上的关照和关心;为结束这段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张生林辩称,同意离婚,请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生林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债务21000元,原、被告自愿各承担一半;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