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原告龙永再,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四清,男。
被告陈锦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再与被告钟四清、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永再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永再与被告钟四清、陈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愿申请撤诉,撤销对第二被告陈锦华的诉讼请求。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永再撤回对陈锦华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 振 宁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