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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鹏与被告李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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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4 10:36:0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陈志鹏,男。

被告李小学,男。

本院于20115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志鹏与被告李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鹏诉称,原告系经验牛仔服装洗水及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经验牛仔服生产及销售的个体户。被告于201051日至2011430日在原告处进行牛仔服洗水及加工,共欠洗水费247000元整,半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小学偿还欠款2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前保全费用。

被告李小学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小学欠原告陈志鹏247000元,被告李小学同意在2011712日前支付100000元(其中70000元已被法院在农行冻结,原告陈志鹏申请法院解封,被告李小学取出后当场支付给原告)陈志鹏;在2011820日之前偿还50000元;余款在20119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陈志鹏;

二、原告陈志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4123元,由被告李小学承担2000元,原告陈志鹏承担212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