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匡艳与被告李和民一般相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6-04 10:35: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24

 

原告匡艳,女。

被告李和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艳与被告李和民一般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匡艳20115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匡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艳承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