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孟建明,女。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明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建明与被告
原告孟建明诉称,原、被告在1979年办理结婚,1982年1月5日生育一女儿李莉。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家庭矛盾越来越深,被告一直沉迷赌博,痴迷不悟,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解除离婚关系;2、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建明与被告
二、位于荷塘区新屋街3栋605号房屋归被告
三、原告孟建明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建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