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孟建明与被告李抗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7-04 10:32: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孟建明,女。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明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李抗君,男。

本院于20115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建明与被告李抗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建明诉称,原、被告在1979年办理结婚,198215日生育一女儿李莉。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家庭矛盾越来越深,被告一直沉迷赌博,痴迷不悟,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解除离婚关系;2、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抗君承担。

被告李抗君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建明与被告李抗自愿离婚;

二、位于荷塘区新屋街3605号房屋归被告李抗君所有;

三、原告孟建明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建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