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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晖、周双根、曾祥贵、周自强、徐伯建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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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3 11:01:2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6

 

原告熊晖,男。

原告周双根,男。

原告曾祥贵,男。

原告周自强,男。

原告徐伯建,男。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

负责人罗斯文,组长。

本院于20115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晖、周双根、曾祥贵、周自强、徐伯建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晖、周双根、曾祥贵、周自强、徐伯建共同诉称,原、被告于2010630签订承包荒山合同,约定将被告处荒山承包给原告,期限为20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万元的承包金。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租金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8 980元。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辩称,同意返还剩余租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自愿于2011620日前返还给五原告剩余租金9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 980元,合计108 980元;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石基组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