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彭根强与被告言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6-03 10:54:0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01

 

原告彭根强,男

被告言丹,女

原告彭根强与被告言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429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彭根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2日在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言丹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根强与被告言丹自愿离婚;

二、被告陪嫁财产含达飞尔女式摩托车电脑、床上用品、木椅子八条、二个不锈钢盆等由被告言丹自行搬回,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彭根强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十一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