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湘林与工友结算工钱时为35元早餐费发生口角扭打在了一起,一时激愤他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将工友捅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湘林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1年6月30日21时30分许,在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散户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黄湘林与工友在结算工钱时,因为35元的早餐费,与另一工友小张发生纠纷。后两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因黄湘林的头发被小张揪住,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小张的左腹部,致使小张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上腹贯穿伤,外伤性胃穿孔,弥漫性腹膜炎,系重伤。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黄湘林后悔莫及,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小张的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7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湘林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湘林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张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