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许飞燕与被告施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6-12 12:45:3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297

 

原告许飞燕,女

被告施慕,男

原告许飞燕与被告施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429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许飞燕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15日在荷塘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施成佑。因被告未对家庭尽责,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施慕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飞燕与被告施慕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施成佑随被告施慕生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自愿自行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

四、借许胜国的借款90 000元由被告施慕自行偿还;

五、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许飞燕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三十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