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原告喻罗生,女。
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北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罗生与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罗生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罗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罗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谢 振 宁
审 判 员 黄 河
人民陪审员 凌 叶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