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诉被告帅其亮、第三人汤自仁、周光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10-20 11:30:1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9

 

原告张坤,女。

原告罗建文,男。

原告王点,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帅其亮,男。

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自仁,男。

第三人周光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被告帅其亮、第三人汤自仁、周光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201110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