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原告张坤,女。
原告罗建文,男。
原告王点,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帅其亮,男。
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自仁,男。
第三人周光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诉被告帅其亮、第三人汤自仁、周光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坤、罗建文、王点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