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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贵彬与被告唐艳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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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2 11:29:0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8

 

原告杨贵彬,男。

委托代理人石琴,株洲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唐艳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彬与被告唐艳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彬20115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彬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贵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贵彬承担。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