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杨贵彬,男。
委托代理人石琴,株洲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唐艳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彬与被告唐艳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彬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彬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贵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贵彬承担。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