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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利平与被告贺清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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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5:45:2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200

 

原告刘利平,女

被告贺清波,男。

原告刘利平与被告贺清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322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刘利平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贺冉。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贺清波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利平与被告贺清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冉随原告刘利平生活至成年,被告贺清波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500元以及一半的教育费(教育费凭发票支付);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保利商住楼505号房屋归原告刘利平及贺冉共同所有;

四、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贺清波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二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