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利平,女。
被告贺清波,男。
原告刘利平与被告贺清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刘利平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贺清波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利平与被告贺清波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冉随原告刘利平生活至成年,被告贺清波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500元以及一半的教育费(教育费凭发票支付);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保利商住楼505号房屋归原告刘利平及贺冉共同所有;
四、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贺清波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