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外民,男。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西子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负责人赵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外民、株洲市荷塘区西子花园业主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