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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外民、株洲市荷塘区西子花园业主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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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2 15:44: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6 

 

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外民,男。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西子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负责人赵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颜外民、株洲市荷塘区西子花园业主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5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尹建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