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原告廖辉波,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友恒,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辉波与被告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辉波诉称,
被告王友恒辩称,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友恒自愿在2011年5月27日前偿还给原告廖辉波借款57 400元。
案件受理费1435元,被告王友恒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