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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辉波与被告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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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2 15:39:5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7

 

原告廖辉波,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友恒,男。

本院于20113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辉波与被告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辉波诉称,200881,被告向原告借款50 000元,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到达还款期限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7 400元。

被告王友恒辩称,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友恒自愿在2011527日前偿还给原告廖辉波借款57 400元。

案件受理费1435元,被告王友恒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