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春华,男。
被告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
法定代表人王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